1、征收农村耕地赔偿标准为每一亩45000元;
2、征收农村林地及其它农用地为亩地35000元;
3、征收农村基本农用田平均一亩田为58600元;
4、征收农村荒坡,荒沟,空闲地等为每一亩8000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首先,国家宅基地规定的新政策是施行日期2020年01月01日,公布日期于2019年08月26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这部法律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这部法律有三条对宅基地作出了规范,对农村农民拥有宅基面积、数量地进行了限制。结合现在的形势对盘活宅基地的使用进行了设置。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会被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最后,可以参照农村土地管理法对土农村宅基地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六十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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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为了深化农村改革,做好三农工作,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那么2019年关于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什么呢?接下来小编就简单的给大家介绍一下。
1、 我国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坚持一宅一户原则,完善权益保障和多元化取得方式。现阶段国家提出了统一规划建房的工作,对农村建房的各种问题进行严格管控,杜绝超占、违规建房等各种问题;同时以乡村旅游等新型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民朋友将闲置的宅基地运用起来,但是依然严禁城镇户口购买农村宅基地。
2、 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资源状况,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比如说唐山市规定,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大庆市规定,城市近郊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三亚市规定,使用农用地的宅基地不能超过125平方;舟山市规定,中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等。
3、 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对于经济条件好,土地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许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试点方案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监督。从2015年以来,正式启动宅地基有偿退出试点,比如说哦湖北宜城通过对超过宅地基面积规定部分收入有偿使用费,从而引导超占农户自愿退出多余宅基地。政府不得以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小编总结:关于2019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什么,小编就简单的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通过阅读本文之后,大家能够对此有所了解。如果对于农村宅地基政策有所疑惑,我们可咨询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现在很多人都到城里面去发展,国家为了防止农村的大量农田被遗弃,国家增加了补贴。让我们看看2019农村种植补贴新政策!种植什么国家有补贴呢?
一、水稻补贴,我国对粮食作物的种植都是非常鼓励的,尤其是水稻种植,能顾提高我国的粮食总产量,当然这些补贴也是主要针对东三省的,据了解每亩有200多元的补贴,很多农民去年就申请了。
二、玉米补贴,玉米补贴主要分布在中国东北和内蒙古三省。其他地区没有政策。这项补贴已经实施三年了。英亩曾经超过一百元。预计明年将是类似的,通常在九月底。
三、大豆补贴,大豆补贴每年9月底前也发放,但任何补贴都必须提前申请,种植者可以在批准后享受补贴。补贴目标是内蒙古、东部三省、河南和安徽。每亩补贴约150元,但部分地区较低,部分地区较高。
四、菜、果、茶标准化创建支持政策(50-100万元)。主要补贴为标准化、品牌化、规模化的产区。
五、粮油绿色高产高效创建项目(400-600万)。主要补贴为生产基础好、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产业带动能力强的农业新型主体。
总结:一般来说,各省的补贴政策是不同的,具体情况取决于地方政府的宣布和决定。近年来,中国对农业给予了相当大的支持,主要是鼓励人们去各种各样的地方,而不是千方百计地到城市工作,使农田变得贫瘠。最后,我想提醒大家,如果你种植这些作物,并符合省情,你可以迅速申请,不要错过。
土地是农民生活经济主要来源之一,如果没有土地,农民就会减少一部分收入,严重的可能会导致丧失经济来源。近几年,国家也是一直有注重农村土地改革方向,让农民从土地中能获得最大的利益。据了解有关于2019年农村土地新政策,农民可以领取这两大补贴,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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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政策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指的是农民集体用来耕地、草地、林地的土地,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村依法享用使用权和占有权。我国发布的农村土地政策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这两大政策,这也是规范农村土地使用政策的法律法规文件。在2019年1月1日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实施,2019年1月4日中国人大网也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有需要了解有关政策可以到相关政府网站去查找,其中土流网资讯中也能查找到。
在2016年的时候中央一号文件就提出对农村土地进行改革,将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适当提高农民集体和个人分享的增值收益,抓紧出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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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9年农村土地新政策,农民可以领取这两大补贴!
每年农民最关心的就是农村补贴问题,有了补贴农民才能放心的中地,据有关消息了解到,2019年将有以下两大补贴可以领取。
1.土地修复补贴
近几年国家在整治农村土地污染问题,污染了就需要进行修复,不然农民在种地的过程中会遇到产量降低等问题。所以国家也是提出了土地修复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是针对土地被破坏、污染等情况的修复,此类修复的原则就是谁污染谁修复,谁做的事情谁就要负责;第二个就是就是高标准农田建设,这主要是针对农业种植大户以及一些家庭农村等新型的农业种植群体的,这一类群体若是能够开展高标准的农田建设,那么也是可以获得一定的补贴的。具体补贴详情可以咨询当地政府工作人员。
2.土地休耕补贴
农民伯伯都知道土地的地力是很重要的,如果地力不足的就会给生产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国家也是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为了保护我国土地地力,推出了土地轮流休耕政策,如果农民朋友在土地种植过程中,开展土地轮作休耕的话,能够获得一定的休耕补贴,最高每亩能达到1300元,这样不仅可以保持土地的地力,也能保证农民的收益,对于农民和土地来说都是一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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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9农村土地新政策,做这件事农村将会受到处罚!
我们上面讲到了农村土地补贴情况,有奖就有罚,如果使用土地过程中出现非农业种植污染,投放有害物质在农用地上,最终导致土地出现污染、破坏等情况,在我国土地保护法中有最新规定,关于出现这些情况,将会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罚款最高可达十万元,所以农民朋友们可要注意,别犯这些错误
最新国家对农村宅基地审批政策: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每户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1、非农村户口不能建房
如果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到城市的,是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的,而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申请不了的。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农民是只拥有使用权的。
2、对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进行征税
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要征税早在2018年已经在某些地区开展了,到后期会真正落实到各个省份地区。以前国家没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的规定,所以那时候很多人对宅基地周边进行扩大建房,从而造成宅基地的面积大范围超出。至于具体的征税标准,不同的地区会一定的差异,举个例子,某省的宅基地超出面积是按照200/_来计算。
3、宅基地有偿退出
国家为了有效利用、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对出现一户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有关问题会进行整治。关于这些满足任一种就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宅基地,都会给与相关补偿,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会按照当地的年均收入水平来定。
4、不得超出两条“红线”
两条“红线”是指不允许以买卖宅基地为出发点,也就是说农民利益的出发点不允许是买卖宅基地,此外不能说已退出农村宅基地,作为进城落户的一项条件,只要农民落户那就必须要退出宅基地。不过这个不是国家全面推行实施的,如果当地政府有这项的硬性措施,可以维权。
5、不得违反“一户一宅”。
国家已经发布了严格的管制措施,要求各地区必须严格实施“一户一宅”的政策,包括任何人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在耕地或多占宅基地进行建房的。一些地方在实施“一户一宅”后,对宅基地的审批也变得严格起来。
6、宅基地可以流转
根据调查,全国大概有10%左右的宅基地是闲置的。按照三权分置,把这个使用权这个市场适度放活,允许他们来租赁,但是农民朋友们也必须把所有权不变和资格权保护做好。20年之内,农户如果签订了合同,按照新的三权分置,把使用权流转给投资者,投资者在这20年之内,他的权益同样是得到保护的。
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如下: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团体内流通。依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实在含义上的产业,仅仅一种运用权,拥有权归村团体。宅基地既不能销售,也不能承继,但能够在本村团体内流通,经过土地处理部分依法赞同,发放证件。
2、由于我国施行城乡二元系统,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承继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团体的财物。
3、由于乡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联系,有些人不情愿“农转非”,乃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而从详细的家庭的视点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宅基地运用权人依法对团体拥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运用的权力,有权依法运用该土地建造居处及其隶属设备。宅基地运用权的获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处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则。
5、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为保证农户日子需求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子及小院子运用的土地。用于建造居处、辅佐用房(厨房、库房、厕所)、院子、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积等。农户只要运用权,不得销售、租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拥有权,有销售和租借的权力,不受别人侵略。房子出卖或租借后,宅基地的运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拥有权一向为团体拥有。出卖、租借房子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赞同。农户建造房子及小院子运用土地,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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